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置入行銷 國共一個樣

◎ 呂孝佛

《中國時報》前記者黃哲斌發起的「反對政府置入性行銷」連署,業已風起雲湧,社會各界皆痛批馬政府的詐欺行為;無獨有偶,不久前監委吳豐山提案糾正陸委會怠於查處,任憑中國的新聞置入氾濫。

其實中國廣告(幾乎全是中國地方政府委託的「工商新聞」廣告模式),與台灣馬政府的置入行銷,並無二致。而自台商買下媒體經營權後,就經常利用新聞編寫(或專訪、專題、專輯等)方式,魚目混珠,刊登中國廣告,更是明顯違反兩岸條例規定,無形中對媒體製造兩套標準。最受人關切的是,明顯影響台灣媒體的專業自主性——未來台灣媒體勢將看中國「大客戶」臉色,自然容易受其左右。此項作法復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動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台灣媒體不得刊登中國的房地產及招商廣告」。

據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統計,今年一至十月台灣主要報紙光是中國廣告的置入,總計高達一一三則,也以中國時報最多七十四則、聯合報居次三十則。今年六月底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廣告配合新聞的報導數量,便密集大增,據監委糾正案出示的一份合約書指出,旺旺中時設在北京的公司,專門招攬中國官方的廣告業務,再轉包給國內其他媒體,價格常是行情價的兩倍以上;這份中時與聯合報的契約就載明「付款方式,以匯款方式支付」,足證有對價關係,涉以金錢購買新聞,進行置入性行銷。

或有人謂廣告是商業行為,兩岸經貿往來相當密切,不須畫地自限,坐失商機,但此也不能掩耳盜鈴或暗渡陳倉,不僅壞了國家主權立場,也對「第四權」是一大傷害。連國安局長蔡得勝十月二十日在立法院報告都說中國採購團有商業目的,也有統戰成分,顯然值得國人提高警覺,予以正視。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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